緒言

中國政府,一、因以庫平銀五百萬兩入股,曾經光緒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,與俄籍華俄道勝銀行(即現(xiàn)今俄亞銀行),合伙開設生意,訂定建造經理東省鐵路合同;

二、因東省鐵路公司所欠中國政府五百萬兩之本利,加以中國政府接濟該路款項之種種債權關系;

三、因俄國政治紊亂之故,致失其管理該路即維持秩序之能力;

四、因中國政府以領土主權之關系,對于管理路界以內地方之治安,維持世界公共之交通,實行保護該鐵路之財產,暨整頓一切秩序,均有應負之責。

綜上述之理由及責任,中國政府特于九年10月2日正式通知該銀行,聲明中國政府決定暫時代替俄國政府,執(zhí)行該路合同,及現(xiàn)行章程之所有各項職權,并執(zhí)行光緒二十二年所訂合辦東省鐵路合同原有現(xiàn)行章程所予之特權。此項代執(zhí)行俄政府職權之期限,以中國政府正式承認俄國政府,并彼此商定該路辦法后為止。特續(xù)訂本合同,以資遵守。

茲于民國九年10月2日,中國政府特派交通部代表中政府,與駐北京道勝銀行(即現(xiàn)在俄亞銀行及以后改組之銀行)代表暫駐巴黎之道勝銀行,彼此同意,訂立以下條款,為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之東省鐵路續(xù)訂合同。

第一條東省鐵路公司(以下稱公司),一俟本合同簽字之后,務即立將應繳中國政府各款同價之鐵路債券,交與中國政府。此項債券性質,另函聲明,其款詳列于后。

(甲)按照原合同第十二條,該公司于路成開車之日,應繳中國政府之庫平銀五百萬兩;

(乙)前項五百萬兩,歷年應繳之利息,應自開車之日起算;按公司章程第十六款,每年照六厘計息,并應按息上加息計算,至1920年為止。

由1921年起所有前項債款,應照上文(甲)、(乙)兩項之總數(shù),每年給息五厘,每半年支付一次。此項鐵路債券,至中國贖路之時清還,或由贖路款內扣還亦可。

因上項欠款,而發(fā)行鐵路債券,應以該路之動產作為擔 保。

第二條董事會董事九人之內,除督辦在外,中國政府得派華籍董事四人,不以有無股份為限。至于俄籍董事,由俄人自由選舉。如遇中、俄投票之數(shù)平均時,督辦除固有議決權外,有加一取決之權。

第三條董事會法定人數(shù)以七人至少之數(shù)。所有一切取決,亦必須得七人全體同意方可有執(zhí)行之效力。

第四條中國政府得于稽察局之五員內派華籍稽察員二人。其總稽察即由此五人中選舉,但以華籍為限。

第五條為該路管理便利起見,所有華、俄人員,均應秉公支配,受同等之待遇。

第六條公司以后所有之權利,及所有之職務,無論何項,均應嚴行限制于商業(yè)范圍之內。所有一切政治事項,均應禁止。中國政府并得隨時嚴重取締之。

第七條凡光緒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,即西歷1896年9月2日所訂之中俄合辦鐵路公司合同,及公司合同原有章程與本合同不相抵觸者,均為有效。

本合同共繕華、法文各二份,但以法文為主。

中華民國九年10月2日即西歷1920年10月2日

訂于北京

駐上海道勝銀行行長葉節(jié)司基代表俄國道勝銀行

(即現(xiàn)在俄亞銀行及將來改組之銀行)

駐北京道勝銀行行長蘭德代表中國政府交通部